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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审议通过 规范红十字会接受处分捐赠款物等行为

      6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一部保障和规范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弘扬红十字精神,促进全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红十字事业和红十字会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红十字会的性质、职能定位、主要职责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同时,我省在红十字事业发展和红十字会深化改革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商志晓说,制定条例,既有利于解决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也有利于把红十字事业改革成果和经验做法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我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条例》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对上位法中关于红十字会开展“三救”“三献”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了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规定了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及其相关职责。为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打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还规定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构成及其职责。

      “《条例》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的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处分社会捐赠款物等方面的行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条例》提出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捐赠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做好相关记录。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益无偿、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加强内部监管,《条例》要求红十字会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监事会专门监督职责,依法聘请独立第三方开展内部审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度。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公开募捐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其他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包括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通过红十字会网站及时公布。

      强化外部监督,《条例》规定审计、民政等部门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使用情况、募捐活动和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行政监督,并赋予捐赠人对其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为实现其知情权和监督权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款物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还提出,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不得假借红十字会及其组织的名义或者假冒红十字会及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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