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在全省率先推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全国颁布施行,并首次创设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建立保障市场主体办理“歇业”的配套措施,5月13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泰安市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泰审批字[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省首部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对我市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为政府助企纾困以及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办法》明确规定了不能办理歇业登记的八种情形,包括:上市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存在未完结的行政机关执法案件的;存在未完结法院协助执行信息的;存在正在被起诉的案件的; 股权被出质的;存在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的;存在其他不适宜办理歇业登记的情形的。

      《办法》规定了歇业市场主体涉税事务办理、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费用缴纳的具体要求,并对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和司法管辖进行了明确。

      此外,《办法》建立信用约束机制。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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