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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市出台《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4月1日起实施

      近日,市民政局出台《泰安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十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和监护、救助供养资金管理、特困人员财产管理、终止救助供养、附则等章节,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条款进行完善,优化简化审核确认流程,更有利于特困供养规范管理、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实施细则》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完善“三无”认定条件

      《实施细则》完善了“三无”认定条件。拓宽“无劳动能力”残疾种类和等级,在“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基础上,增加“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新增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将“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收入。拓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增加“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明确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条件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条件。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人均金融资产限定标准明确为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流程。围绕乡镇(街道)在特困人员认定过程中各环节职责,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缩了审核确认时限。

      与儿童政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衔接

      《实施细则》与儿童政策衔接,增加“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增加“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明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频次及与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的衔接。明确提出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频次,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地区,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关标准,做好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级的衔接。

      增加照料服务和监护章节

      《实施细则》增加了照料服务和监护章节。在照护方面,强调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分散供养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格式统一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签订,明确四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集中供养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入住相应的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在监护方面,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进行监护人确认,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推行购买服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

      《实施细则》还增加了救助供养资金管理章节,明确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资金拨付方式。增加特困人员财产管理章节,明确特困人员拥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个人全部财产的权利,并对特困人员遗产处理方法作出明确。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刘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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