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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权315 仲裁护航共铸消费和谐

      吃饭、购物、美容、理发……每时每刻,消费者几乎都要消费,而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旅游宰客等事件也不时发生。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遇到纠纷,往往会考虑与商家协商,协商无果后会找消协、工商等相关单位进行调解,而调解不成,消费者会想到诉讼程序。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其实运用仲裁也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备程序简单、高效便捷、一裁终局、专家仲裁、保守秘密等特点,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特有的“争议标的额小”“时效性强”等特点,在调解无果、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仲裁可以为消费者特别是小额消费者提供灵活有效的纠纷解决平台。

      运用仲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诸多独特优势。如意思自治、灵活简便。当事人不但可以选择信赖的仲裁员担任具体案件的仲裁员,还可以协商确定包括审理方式、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专家断案、公平公正。专家断案是仲裁的特色,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房地产、金融、建设、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的专家组成,对所争议问题由学有专长的人士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仲裁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一裁终局、经济高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既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又降低了成本,是一种经济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保守秘密、保护商誉。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商誉,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仲裁裁决书具有与人民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并不是所有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不便受理仲裁申请。

      因此,泰安仲裁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签订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泰安仲裁委推荐示范的仲裁条款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泰安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此外,有瑕疵的仲裁协议如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重新订立规范的、符合要求的仲裁协议,如:双方协商同意,就某争议提交泰安仲裁委仲裁。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曹文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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