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 | 遏制大数据“杀熟”需更进一步

    国庆节将至,一条与在线旅游相关的话题——"大数据杀熟行为 10 月 1 日起明令禁止"登上微博热搜榜。该话题缘于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今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北京青年报)

     "大数据杀熟"饱受诟病

    "大数据时代"到来,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大数据杀熟"便是其中之一。"大数据杀熟"可以简单理解为:在线旅游经营者滥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对老客户设置比新客户更高的价格,造成老客户吃亏。去年 3 月,北京市消协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九成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存在,56.92% 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其中网购、在线旅游、酒店住宿、网约车、外卖、影视等消费场景最容易被"大数据杀熟"。

    所谓"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在"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当"德治"行之有限时,"法治"就应当站出来兜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炉,便契合了这样的现实语境。《规定》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就是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写照,也是法治进步的佐证。

     禁止"杀熟"落实是关键

    禁止"大数据杀熟",徒法不足以自行,关键还得看落实。就眼下而言,一些现实问题亟待破解。一方面,处罚力度似显不足。《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出,文旅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行为,可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其处罚和震慑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另一方面,治理"大数据杀熟"现象,不是要"杀死"大数据,而是要善于借力,形成监管和治理的合力。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要积极落实《规定》的要求,将消费评价权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纳入重点监管和治理范畴,与时俱进升级监管手段,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让消费者"说走就走"、安全旅游的法治环境。

     禁止"杀熟"应全面推广

    此次规定聚焦在线旅游领域,专家由此呼吁,应该同时完善大数据"杀熟"的各个领域立法。期待更多部门参与其中,扎紧制度的笼子。

    更让消费者关注的是,除了在线旅游平台,"大数据杀熟" 也广泛存在于购物网站、视频网站、租赁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以及电信运营商等生活服务提供者当中。这些企业具备一定的用户粘性和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利用"大数据杀熟"获取高额利润,种下了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和损毁企业自身信誉的恶果。相信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成熟,以及更多监管举措的跟进和创新,消费者维权也将更为高效有力,这些利用大数据追逐不当利益的企业终会作茧自缚。这也提醒相关网络平台和运营企业,多一些诚信和法制意识,规范使用大数据技术, 对自身和行业发展十分必要。

     热动:

    南方日报:给大数据"杀熟"划道"红线"。

    北京青年报: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新京报:遏制"大数据杀熟"需要更多有力行动

    网友大城小爱:"大数据杀熟"之所以存在,不仅在于平台拥有数据优势,也在于市场开放性和透明度不足。

    网友婺源人家:对"大数据杀熟",如何举证、谁来举证仍是大问题。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各种说辞,如"产品本来就具有弹性空间""存在支付方式、是否含早、取消政策、不同供应商等原因""新客户是优惠券折扣后的价格"等,监管部门也不能听之任之,而必须依法严格核实查处。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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