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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家暴“旁观者”报案义务值得推广

    日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新网)

    家庭暴力是社会的隐痛

    家庭暴力,已成为危害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是施向儿童,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家庭暴力。近年来各类家暴案件屡见报端,尤其是极端家暴案件,名人家暴新闻,引发广泛社会讨论,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社会研究的焦点。

    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不仅危害人身安全,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引发家庭解体,女性犯罪,儿童心理扭曲等社会问题,最终破坏社会稳定。家庭暴力问题已经不是“家丑不外扬”“打自己的老婆”“外界不应也不便干预”微观视角下的私人领域事件,它是一项需要职能部门,专业社会工作者全方位干预的社会工作,如何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是新形势赋予我们的一项新的迫切任务。家庭暴力问题涉及文化观念,法律界定,司法介入,妇女权益,心理创伤,医疗救助等多方面社会工作,需要诸多社会部门共同行动。

      地方立法反家暴更接地气

    向家暴说不,我国法律不断在完善。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立法的不懈努力,让我们感受到,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藩篱变得越加细密。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系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以立法形式预防和打击家暴,反对家暴也渐成各方共识。

    不过实际操作中,《反家庭暴力法》部分条款相对笼统。遇到一些具体情况,全国层面的立法仍可能“束手无策”。地方立法正是针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出台更具体、更接地气的条款,便于操作。比如“旁观者”义务。作为地方立法,广东首次对家暴行为旁观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仅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救助、福利机构等特定机构、特定人群,在工作中发现时有报案义务。而对于一般公民,并无明确要求。广东拟立法明确家暴“旁观者”报案义务,对于及时阻止家庭暴力、减少对受暴者伤害等都具有正面导向作用。

     反家暴,期待各地探索尝试

    此外,更具有积极意义的“首创条款”是,明确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定义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儿童心智发育不健全,一旦目睹家暴,其心理创伤程度并不比受暴者轻,还可能在幼小的心田埋下家暴的种子。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界定为受害者,一方面凸显了家暴影响的隐蔽性和潜伏性,尽可能切断家暴代际传递,另一方面也是保护隐形受害者,为处于家暴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救济空间。

    针对家暴,不单单是预防和打击,广东地方还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保护,做到多维发力,多方共治。比如,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临时庇护场所提出临时庇护请求。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立法为家暴受害人“兜底”,也是希望让更多的受害人站出来,向家暴说不。

    说到底,反家暴地方立法,家暴防治网络织得越牢越好——只要严守法治框架,多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的“更进一步”也无妨;对于其他地方立法中的好举措,各地也宜见贤思齐、善于对标,因地制宜做些大胆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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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大漠孤鹰:家暴不是家务事。在家暴面前,任何人都不该做袖手旁观的看客,或者轻易转过身去装作没看见。

    网友凤毛儿麟角: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的确是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调整。这拓宽了人们的义务区间,但无关道义绑架:不论是着眼于反家暴亟须的“社会共治结构”,还是从干预成本、公民道德自觉等角度考虑,要求人们及时介入或举报家暴行为,都谈不上“过分要求”。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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