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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下发通知:医疗卫生行业这些行为,严厉打击,严肃查处!

    关于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全行业、全流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为建设健康泰安、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公立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加强自律,切实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推进全市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健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提升监管能力。依照现行标准开展医院评审工作;协同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控、放射性危害防护、抗生素使用、医疗废物管理等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药品、耗材、医疗器械使用等的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药事管理,规范处方审核、调剂工作,确保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加强药学服务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家庭药师签约服务,更好地满足患者安全用药需求。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机制;将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配合)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定点医疗机构事前、事中智能审核,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泰安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配合)严格落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等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强化对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执业的监管,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承包科室、虚假广告、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及相应法律追责等工作,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因履责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年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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