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丨降低刑责年龄不如完善教养制度

    近年来,每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就会引发“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这样的讨论也持续到了本次人代会的会场。有代表赞同降低,也有代表反对。(新京报)

    青少年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让人头疼的问题,各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也不一致,在欧美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最低刑责年龄普遍较低或者无年龄限制,比如说美国,50个州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最低刑责年龄限制,而在英国,一般以7岁为最低刑责年龄。而在国内,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设置了对未成年的保护条款: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14-16周岁是相对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接受任何刑事处罚。

    我们必须明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把双利刃。其正面作用,也许如你所愿,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形成一定的震慑,从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但是,另一面,我们也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以及刑满释放之后的问题。哪怕现在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较早,能够接触到的信息较丰富,但毕竟还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预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让他们更快成熟起来。从这个角度上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多大程度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待观察。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会有更多未成年人受到刑罚,其服完刑之后如何回归就是一个大难题。折衷的办法是,模糊年龄界线,依据罪行而定。就像不设最低年龄的国家,面对青少年犯罪,法官根据其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进行审判。这种操作比较复杂,但相对灵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原本负责这部分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工作的各省市劳动教养场所,因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而不复存在,其职能移交未成年犯管教所“代管”。时至今日,专门负责这些未成年人教养工作的机构尚未建立。因此,相较于讨论如何通过降低刑责年龄和加重刑罚,当下更紧迫的任务应当是建立更健全的教养制度,以预防潜在犯罪者犯罪和已犯罪者重新犯罪。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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