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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推行包容审慎监管,6月起267项违法行为可免罚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司法厅了解到,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编制了“不罚清单”“轻罚清单”,6月1日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67项违法行为被列入“不罚清单”

    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裁量权力。山东此次制定“不罚清单”“轻罚清单”,符合法律规定和执法实际需要,便于全省行政执法机关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也便于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促进作用。

    据悉,“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25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267项违法行为事项,将自6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包括“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在内的116项轻微违法行为在企业等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后,不予处罚;另外对151项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也可免于处罚。“轻罚清单”明确对涉及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黄河河务管理等3个行政执法领域,包括“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在内的19项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可轻罚。

    将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我省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各级各部门在通知印发前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中,相同违法行为事项的适用条件与本清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予以调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为保障清单依法有效实施,山东省将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清单外的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将及时纳入;对不符合管理需要、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

    旅行社改行程首次被发现不处罚

    记者梳理《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发现,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包括: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缴生育保险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等。

    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不予行政处罚,其中包括: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等,适用条件均包括首次被发现等。同时,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若均为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也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需符合法定适用条件

    《清单》明确,部分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其中包括“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等。

    其适用条件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当事人主动提出其在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但在执法机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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