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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出台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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