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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谌林: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有机统一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的自由,既是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的有机统一,也是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的有机统一。同时,社会主义自由还可从更宽的视域来理解。从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它们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共同指向一个生机勃勃的现代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平等与自由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人天生高人一等。这既是原则,更要使之成为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其实现的基础。社会主义平等与自由是有机统一的,这主要包括两方面涵义:一是人人享有同等的自由。我国公民只要未被依法剥夺公民权利,不论年龄、性别、民族,也不分贫富与职业,所有人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享有同等内涵的自由。二是只有相互平等的自由,没有行使特权、歧视与压迫他人的自由。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追求平等的自由,但无人拥有追求特权、成为歧视与压迫他人的特殊公民的自由。如果说资本主义不过是以“平等的自由”自我标榜,名实难副,那么,社会主义根据其性质,就必须真正落实“平等的自由”。

    社会主义公正与自由有机统一。公正就是公平与正义,社会公正必然不断促进社会主义自由。这是因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已经内在承诺公正。这一原则的主旨在于反对不平等,而不平等肯定是不公正的。如果这个原则得到坚守,那么,社会公正在逻辑上、实践上就会不断促进自由。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自由,还体现在公正有位阶的区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说,“给其应得”是这一阶段所应和所能持守的公正,体现在分配领域就是按劳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就能够促进社会主义自由。但“给其应得”或按劳分配还不是最高位阶的公正。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最高位阶的公正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按需分配如何成为可能?只有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性地工作;人人都是平等的,心情舒畅,劳动热情高涨,社会生产力水平越来越高,才能创造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每个人自我实现的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最终才能迎来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说,实现最高位阶的公正,不仅离不开自由与平等,而且只能是社会主义自由与平等发展的结果。同时,实现最高位阶的公正,才能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与自由有机统一。法治是自由的“保护神”,离开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自由可言。法治的首要功能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英国政治家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实质上就是社会失序的状态,即人和人之间普遍存在战争的状态。在此状态下,看起来人人都是自由的,实际上却是人人都不自由,因为每个人的自由都没有边界,从而必然侵犯他人的自由。要改变这种状态,就必须通过法治明确人们行使自由权利的边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又一个重要功能,是让合法行为的结果可以预期并得到保障,避免非法干涉损害人们的行动自由。社会主义事业要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不断得到发挥,就必须使人们的合法行为得到法律保障、不受非法干涉。只有这样,自由才是可靠的,才有意义。如果没有法治作保障,自由、平等、公正就会“烟波浩渺信难求”。因此,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有机统一的系统思维全面理解社会主义自由,才能更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自由的深刻内涵。

    (作者单位: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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