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

    中华泰山网讯(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 通讯员 孔妍)绿化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未开工建设土地的临时绿化责任、修剪和移植树木等将有新规定。2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生效法规进行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法规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规范和引导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将起到持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据了解,《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是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的法规,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凤芝在会上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她说,《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自施行以来,对我市城市绿化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为提升全市城市绿化水平、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但是,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全市行政机构改革的推进,条例中个别条款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确保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修改。

    2019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改程序,会同市司法、城管、绿化等部门和单位,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由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本条例列入2020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经过近半年的调研和论证,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中的15项内容进行了更改。其中,关于绿化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方面,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同时删除了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竣工验收和备案”方面的规定。

    未开工建设用地的临时绿化责任也有新规定。刘凤芝说,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相统一,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同时,将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法律责任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在修剪和移植树木的管理和处罚上,刘凤芝说,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有关修剪树木的要求,借鉴省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对修剪树木的审批要求,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单位会同绿地管理单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相应地删除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取消关于“移植树木”的审批要求,仅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严禁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须按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根据我市行政机构改革的现行情况,修正案草案对涉及的部分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名称进行相应调整。据了解,修正案草案将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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