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年起,泰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形象展示的窗口。记者从12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条例将为全面改善我市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排除公共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法治保障。

    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是提升城市容貌和城市品位的关键环节,也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市政府于2001年制定出台了《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加强泰城的户外广告管理,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15年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以来,我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大型立柱广告、楼顶商业广告、桥体广告和店招牌匾LED条形屏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集中整治工作。特别是去年,市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全覆盖、无死角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清理、整治工作,先后拆除各类户外广告设施3.7万余处,共计68万余平方米,泰城的城市容貌和城市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成效显著。但由于市政府管理办法出台时间已久,与上位法要求相比已明显滞后,对我市实际工作指导规范力明显不足,导致主管部门执法依据不充分、法治强制力降低、执法标准不统一。为疏通我市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通过法治手段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多头审批、多头管理,设置标准不明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这部条例符合泰安工作实际、操作性和实用性强,为全面改善我市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排除公共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法治保障。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出台《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列入2019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会同市司法局、城市管理局成立立法专班,研究起草法规草案。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赴郑州、苏州、南昌学习先进经验,并对条例草案修改提出具体要求。6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了条例草案,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由相关部门、县、市、区、功能区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就条例草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非常关注这部条例的制定,专题研究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关键问题和重大制度设计,并提出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的审查意见,为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把关定位。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全面吸收借鉴各方面意见建议,本着能吸收的尽量吸收,能借鉴的尽量借鉴的原则,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集中讨论、反复修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于今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该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1月29日作出批准决定。

    总体来看,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设置规范、安全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关于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关于设置许可、关于设置规范和禁设情形、关于管理维护。根据其中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下附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协调美观、安全规范原则。设置招牌实行一店一牌,并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此外,还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要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倡导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设置,并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有关的规划管理、设置规范、安全维护等管理及相关活动,并规定“对利用车辆、升空器具、门窗等载体直接或间接向外部空间宣传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行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以此明确规定我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方面的工作体制机制。

    (三)关于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为解决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无统一规划、无技术标准、设置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专项规划、区域性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的编制作了明确规定,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规范设置提供了依据和支撑。条例规定,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区域性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时应广泛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示。

    (四)关于设置许可。条例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简化了审批环节,规范了操作流程和审批时限。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临时性设置),需要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不再设置行政许可,只需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事后监督管理即可。对不符合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关于设置规范和禁设情形。条例明确规定了九种禁设情形。如禁止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危及建筑物安全、利用危房或者违法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违反该规定设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针对我市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屡禁不止现象,规定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关于管理维护。条例明确规定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责任主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牢固。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修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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