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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峨眉山乐山大佛有了专属法规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别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赋予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对违法行为的先行制止权和日常保护管理必要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1月28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这是首次由设区的市对世界双遗产保护进行的专门立法,旨在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和刚性约束机制,将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严格保护其原真性和完整性。

    两部条例通过系统保护峨眉山、乐山大佛的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推进世界双遗产的保护利用传承。

    两部条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基本法治原则,在制度保障上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三线一单”要求;在禁止行为上对标上位法作出规定,并增加了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别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更加严格的规定。同时规定,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峨眉山、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对标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两部条例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峨眉山、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相邻区域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推进国土绿化;保护范围内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相邻区域建筑和凌云山远眺峨眉浮影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布局、色彩等风貌,应当注重保持地域特色,与峨眉山、乐山大佛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做到显山、露水、透绿。

    对乐山市和峨眉山市、乐山市市中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管理机构、属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两部条例也作了规定,赋予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对违法行为的先行制止权和日常保护管理必要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两部条例规定建立世界遗产分类保护制度,注重针对性,突出地方特色。峨眉山保护条例重点围绕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寺庙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雄秀神奇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珍稀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世界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分别作了规定;乐山大佛保护条例重点针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乐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巨型睡佛、凌云寺、三江汇流等世界遗产核心要素进行专项保护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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