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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邻里共用一面墙 垮塌仍需双方扛

    近日,万州区司法局成功化解了一场因邻里矛盾引发的纠纷。

    刘某与程某是邻居,几十年来相处和睦,互帮互助。后程某搬迁至城里居住,旧房一直空置,疏于管理。去年,6月,程某家旧屋倒塌,致使刘某家与程某共用的墙面垮塌,现刘某希望与程某共同承担墙面维修费用。

    最后,经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维修共用墙面费用由程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

    此纠纷中,有几个问题。第一,程某已经搬迁,那么他与刘某是否构成相邻关系?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解释,程某和刘某构成不动产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面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程某和刘某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理应和睦共处,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双方正常的生产生活。

    另外,共用墙面垮塌后维修费用程某是否应当承担?“程某家房屋垮塌给刘某家带来了损失,按照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权有关规定,程某应当承担修缮受损墙面的费用。”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说。

    《物权法》中这些条例与邻里之间不动产权有关: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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