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遛狗绳不能超1.5米!明年3月1日起,携犬外出未按规定牵领最高罚200元

    11 月 29 日,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对破坏公共环境的 12 种行为都有明确的规范要求。指出,保护泰山、徂徕山等山体,不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开荒种地;按规定倾倒垃圾、污物,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禁止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等。

    以往,居民家窗外、屋顶及楼道口堆放杂物的现象屡见不鲜 ,对此,条例明确指出,不得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对于破坏公共环境的,条例明确将由有权管理的部门进行劝导、告诫,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当场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其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其规定处罚。

    对于市民广泛关注的文明养犬事项,条例中对饲养犬、携犬外出、进出场所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指出,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否则将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携犬只出户应当用不超过 1.5 米的牵引带牵领,主动避让路人,并及时清除犬粪,未按规定牵领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遛犬时该去什么地方不该去什么地方,条例明确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除外)、教育教学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体育场所及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图书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否则将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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