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详解虚假调解案件三大特点

    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制度,具有快速便捷、能化解矛盾、社会效果好的特点。然而,有些案件当事人却打起了坏主意,利用调解达成不法目的。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五年来审理因不诚信调解引发调解书被撤销的案件情况。其中,因涉及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交虚假委托手续、以虚假调解方式达成不法目的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案件占总数的七成以上。

    虚假调解花样百出 严重影响协议效力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崔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却委托律师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自己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执行期间,案外人对这份调解协议提出了异议,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依此判决撤销原调解书。崔某不服,选择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崔某主张的1000多万元债权证据不足,缺乏真实性,且该公司与崔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终审认定该公司与崔某之间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崔某和该公司的行为均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北京三中院对崔某个人予以1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调解达成不法目的是此类案件的特点之一。”北京三中院副院长张美欣称,持虚假证据参与调解,导致调解书的事实不清;隐瞒婚史、非婚生子及其他家庭成员等事实导致调解遗漏当事人;故意隐瞒涉案标的物信息,导致调解协议处分了案外人财产;持虚假委托手续,恶意参与调解等也是当前涉虚假调解案件的主要特点。

    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将刘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根据《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协议书》确认张某享有某小区1001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在调解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归张某居住使用,并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张某的诉求。但事实上,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前,刘某已与拆迁部门达成了新的安置协议,已将涉案的1001号房屋置换为其他房屋。法院在后期查明上述隐情后,认定调解协议处分了案外人的财产,故该调解协议无效。为此,法院依法对刘某等人进行了相关司法制裁。

    “这种不诚信诉讼、进行虚假调解的行为,既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影响公众对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张美欣说,通过调研,法院发现当前此类虚假调解行为涉及各诉讼主体,除当事人个人外,代理人同样可能出现不诚信调解行为,甚至还存在冒名参加调解的情况。调研发现,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多出现在分家析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等案件中,而恶意虚假调解案件往往采用虚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等形式。

    徒增加当事人诉累 浪费有限司法资源

    虚假调解通常隐蔽性较强,给法院审理造成困难,也导致审理周期加长,增加当事人诉累,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北京三中院审监庭庭长饶亚东提醒,不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妥善保管证件印章,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应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和权限范围等事项,不可代签授权委托手续,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签调解协议。

    同时,饶亚东称,在涉亲属、继承调解案件中,遗漏必要当事人及侵犯案外人利益是此类案件法律风险的高发区,除恶意隐瞒外,也存在当事人未对过去婚史、非婚生子等重要线索主动披露的情况。她提醒,这种情况也将影响调解协议的最终效力,不论是法院调解还是人民调解,都应主动审查纠纷主体是否全面,对当事人的户籍、婚史、家庭成员组成等情况细致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的证明,防止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漏列其他权利人。当事人要注意如实提供全部家庭成员的信息,切不可擅作主张认为部分家庭成员与案件无关便隐瞒相应信息。

    北京三中院审监庭法官张明说,当前人民法院已逐步建立起发现、打击虚假诉讼的相关机制,在立案阶段通常会要求起诉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对于民间借贷、婚姻财产纠纷、破产企业涉及案件等虚假诉讼频发的领域,法院在立案时通常会加大关联案件的审查,若发现失信当事人频繁起诉、当事人有离婚和民间借贷案件并存、破产案件与借贷、买卖合同案件并存等情形时,将进行标注,提醒审判庭在实体审理时予以注意。

    张明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仅会驳回其请求,还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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