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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护航湾美物丰民乐宜居的蓝色海湾

    9月11日,海南省海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口市湾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系全国首部湾长制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三级湾长制,细化各级湾长职责,明确建立湾长巡查机制、督办和约谈机制、协调联动机制,通过立法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海湾治理新制度,打造“透绿见蓝、透光见海、透水见鱼”湾美物丰、民乐宜居的蓝色海湾。

    海口系首批湾长制试点城市

    海口市海岸线长172.7公里,管辖海域830平方公里,海湾包括海口湾、澄迈湾(海口段)、铺前湾(海口段),其中自然岸线保有率达64.2%,近海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海口市海湾也存在陆源污染废水排放增加、水产养殖引发近岸水体污染、滨海湿地面积萎缩、部分岸线侵蚀等问题,不利于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

    2017年6月6日,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湾长制”试点工作调研组与海口市举行会谈。海口市委市政府希望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加大对海口实施“湾长制”的指导力度。

    同年9月,海口列为被全国首批实行湾长制试点城市,海口把试点工作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凝聚海湾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形成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打造“透绿见蓝、透光见海、透水见鱼”湾美物丰、民乐宜居的蓝色海湾。

    为进一步巩固湾长制试点工作成果,突出地方特色,更好地参照执行和细化落实《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形成海湾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海口市坚持先行先试,提出制定全国第一部湾长制地方性法规,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及加强海口市海湾管理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广泛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起草并不断完善《海口市湾长制规定(草案)》,提高规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全市“湾长制”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书记市长担任“双总湾长”

    何为“湾长制”?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海口市湾长制规定》新闻发布会通报称,湾长制即在相应海湾分级设立湾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范围内的海湾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规定》明确,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在市一级设置市总湾长和市级湾长,沿海湾等区设置区级湾长,沿海湾等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级湾长。

    据悉,市总湾长全面负责海湾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开展巡查、协调和督促解决湾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级湾长、区级湾长组织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对其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海湾管理保护重大问题。镇(街道)级湾长负责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对其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各级湾长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为保证湾长制的有效运转,《规定》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以及沿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湾长制议事协调机制,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承担湾长制的日常实施工作。沿海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

    目前,海口共设立了40名湾长。结合市域特点,从高位推进,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双总湾长”,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建立了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和党、政“一把手”主抓海洋环境问题的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湾长巡查机制

    根据《规定》要求,海口市各级湾长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巡查,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而且,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湾长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各级湾长应当根据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列明的事项和要求,重点对海湾水质、入海排污口、垃圾倾倒、海水养殖、海湾岸线、采挖海砂、围填海等事项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各级湾长还有责任推动督促建立完善湾长制协调联动机制、联合执法监管制度以及湾河共治联动机制,以提升管理效能,形成执法合力。

    湾长制立法不同于海洋管理保护的立法,主要解决创新管理保护机制的问题,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内部行政责任。

    为此,《规定》提出,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督促本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处理;区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违法行为,属于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市级湾长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处理。

    《规定》明确,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发现本级或下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海湾保护职责的,可以以督办函等形式督办。区级湾长、镇(街道)级湾长发现上一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湾长报告。上级湾长发现下级湾长履职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可约谈下级湾长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市总湾长、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发现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湾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职责或存在拖延、推诿、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湾长可约谈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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