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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挖河砂资源 泰安一男子自食恶果被判刑

    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 68960 元,由新泰市人民法院上缴国库,剩余砂款 148580 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非法采挖河砂资源,涉案金额达 217540 元

    自 2018 年 6 月份以来,刘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新泰市某村村西河边农用地内非法采挖河砂资源,后刘某向陈某、李某销售所采挖河砂资源,涉案金额 217540 元。其中,刘某卖砂所得 115240 元,扣除所支出运输费、装车费,刘某违法所得 68960 元。

    2019 年 1 月 31 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原审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资源并非法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

    采挖河砂需有证,非法采挖终获刑

    宣判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 "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 68960 元,将其为销售河沙而支付的运输费、装车费 46280 元从销售金额 217540 元中予以扣除,缺乏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 " 为由,提出抗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资源并非法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违法所得的数额有误,应予纠正。依照相关刑法规定,判决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 ( 2019 ) 鲁 0982 刑初 269 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刘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 ( 2019 ) 鲁 0982 刑初 269 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部分;原审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 68960 元,由新泰市人民法院上缴国库;剩余砂款 148580 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河砂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使用和无证开采。国家对河砂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本案中涉及被告无证非法采挖河砂资源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对河砂资源的所有权,而极易造成对河砂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因此,希望大家增强法律观念,自觉保护河砂资源,坚决禁止非法采砂行为,切莫为获利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开采。

    中共泰安市委宣传部主管 泰安日报社主办 地址: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集团22楼 联系电话:0538-6272000 邮编: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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