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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万元是借款还是恶意诈骗

    正在积极筹备上市、总资产28亿元的民营企业,因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企业形势急转直下。近日,企业千余名员工终于等来了梦寐以求的曙光,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该集团董事长李某春不构成诈骗罪,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13年5月,梁某向李某春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0月,辽宁营口商人李某与李某春、梁某签订代替梁某还款的协议,李某春将其与梁某的借款合同、承诺函、担保合同全部转交给李某,由李某代替梁某向李某春偿还2000万元。同时,作为代偿债务的条件,李某与李某春又签订了由李某春出借贷款保证金的协议。后因借款程序问题双方发生分歧,贷款保证金未成功出借,李某随即向营口市公安机关报案称李某春诈骗其2000万元。

    公安机关侦查后,以李某春涉嫌诈骗罪向营口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嫌疑人进行提审,询问被害人,听取律师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李某支付给李某春的2000万元的性质是认定本案的关键。经过详细调查了解,检察官认定,李某春取得李某的2000万元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基于前期的债权行为合法取得,不具有非法性。

    “李某春所经营的集团是吉林当地龙头企业,经济实力雄厚,具有履约能力,李某春对于贷款保证金出借也曾有积极的行为,后因程序问题导致未完成贷款保证金出借程序,并非恶意骗取李某偿还2000万元债务。”办案检察官介绍。由此,该院认定李某春不构成诈骗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感谢营口市检察院秉公办案,让我们企业又看到了希望。”李某春表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他就积极联络客户,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恢复经营的工作,现在企业陆续恢复生产,已经有三分之一的员工重新回到企业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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