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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牧骑事业将步入法治轨道

    为传承和弘扬乌兰牧骑精神,促进乌兰牧骑全面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依法保障乌兰牧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列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乌兰牧骑在发展中出现了编制不足、经费短缺、人员老化、进出不畅、优秀人才紧缺等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条例》从乌兰牧骑的设立、建设、发展、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乌兰牧骑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具备先进性、群众性、民族性、时代性,队伍短小精干、队员一专多能、节目小型多样的文艺工作队。为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乌兰牧骑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条例》确定了乌兰牧骑的定义和内涵,对乌兰牧骑的设立作出了相应规定,规定乌兰牧骑在当地文化、人社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自主公开招聘编制内队员。

    《条例》确定了乌兰牧骑应履行开展公益性演出、深入基层开展综合服务活动、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8项职能,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乌兰牧骑履行职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奖励的依据。

    198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工作条例》。近年来,为适应乌兰牧骑事业发展需要,加大对乌兰牧骑建设和保护力度,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总结该规章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关工作。《条例》是自治区法治建设历程中首部解决文艺院团建设、保护、发展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是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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