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购车诈骗案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很多家庭都购置了汽车,汽车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有些不法分子便动起了汽车贸易的“歪脑筋”。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购车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打着购车优惠的幌子,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2015年7月21日,王某注册成立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批发、零售。自2015年10月起,王某虚构以较便宜的价格购车骗取购车人的购车款,共计187500元。

    2015年10月4日,王某以较便宜价格购买试驾车名义收取被害人谢某18000元,同年10月31日继续以购车款不够须继续交纳购车款为由收取谢某3000元,两次共计收取被害人谢某21000元。

    2015年11月29日,王某以较便宜价格团购力帆X50汽车名义收取被害人马某30000元。

    2015年12月16日,王某以较便宜价格购买奔弛C200汽车名义收取被害人张某25500元,12月20日继续以首付款不足为由收取张某50000元,2016年1月2日,王某又以须继续交齐首付款为由收取张某19000元。三次共计收取被害人张某94500元。

    2016年2月3日,王某以较便宜价格购买中华V3轿车名义收取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2月16日以须交齐购车款为由收取王某某22000元,两次共计收取王某某42000元。案发后,王某分别退赔马某5000元、王某某14000元、谢某3000元、张某20000元,共计42000元。

    虚假购车非法牟利,自食恶果终被判刑

    骗取他人钱财非法牟利,终归是把自己“骗”进了牢房,原审法院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购车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宣判后,王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二审审理期间,王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28000元取得谅解,向被害人谢某、马某承诺退赔取得两被害人谅解。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向被害人虚构购车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向其交付购车款,将购车资金实际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导致资金无法归还,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王某二审期间退赔部分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相关法规,判决维持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1刑初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及财产刑部分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5500元(谢某18000元、马某25000元、张某74500元、王某某28000元)”;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1刑初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买车前后因遭遇“消费陷阱”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建议广大市民在购车时,一定谨防消费陷阱,保证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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