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日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家装电梯有助于改善居民出行条件,19日,最泰安全媒体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该中心下发《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8月1日起,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住宅加装梯,并已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该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我市既有住宅家装电梯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一些小区已经开始“尝鲜”。为减轻加装电梯给职工带来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文件精神,经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同意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据悉,《意见》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对象及条件,提取所需材料,提取时限,提取额度进行了明确。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梯,并已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该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意见》同时对既有住宅进行了界定:在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的住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在可提取范围。

    据悉,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原件、结婚证原件(住宅所有杈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原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收据)及分摊方案原件。《意见》对提取时限有要求:自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过期不予办理。据悉,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意见》将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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