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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醒!近期典型交通违法行为警示案例

    常言道“车祸猛于虎”,车祸带给人们的往往是无法承受的伤痛。酒驾,醉驾,毒驾;闯红灯,乱穿马路;超员,超速,超载……这些行为的危害大家心知肚明,可仍然有人存在侥幸心理。泰安交警岱岳区大队整理了近期一些典型交通违法行为案例,以提醒每个交通参与者。

    事要办、钱要挣,安全行车是保证

    案例一:2019年03月18日16时15分许,满庄中队民警在104国道满庄镇润恒城路口执勤时,对一辆车号为鲁JJJ***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后,发现该车驾驶员于某因一直未通过科目一考试,凭侥幸心理,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当天于某向朋友借车,随后驾驶车辆带着朋友出去办事,没想到被执勤民警查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依法对于某无证驾驶、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1日。

    案例二:2019年4月11日,泰安交警岱岳区大队民警在104国道润恒城路口执勤时,对一辆车号为鲁H4C***银灰色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后,发现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驾驶的是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徐某某称,自己的这辆车已经8年没有审验过了,这次出门原本是要从泗水出发去宁阳县华丰镇接自己的合伙人的,途径满庄镇被巡逻民警查获了。 

    民警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8日,罚款2500元的处罚。

    交警提示: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故意逃避监管和处罚,主观恶意大,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必严处,切莫侥幸。

    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杯中

    案例三:2019年3月25日20时05分许,李某某醉酒驾驶鲁JL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五克拉小区东门由西向东驶入长城路后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官立交桥北80余米处时,将车开到隔离花坛内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经查,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已立案侦查。

    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人体视觉感官和判断能力下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酿成伤亡严重的交通事故。

    案例四:2019年3月06日14时20分许,孟某某驾驶鲁J A9***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泰肥一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共青团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泰肥一级路由东向西行驶路某某驾驶的鲁JFA***小型普通客车和吕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吕某某受伤。

    经调查,孟某某驾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路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孟某某驾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相比路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路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某无事故责任。

    在此,泰安交警提醒广大市民::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文明出行。生命无法重来,平安才是回家最近的路!这些惨痛教训应当在大家心中敲响警钟,作为一个驾驶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中共泰安市委宣传部主管 泰安日报社主办 地址: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集团22楼 联系电话:0538-6272000 邮编: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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