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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红黄”等级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被媒体曝光将视为“黄牌警告”“红色”等级施工现场立即停工整改并接受处理

    近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泰安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红黄”等级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建筑工程需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及联动装置

    公告内容涉及市民广泛关注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水平,实现扬尘防治工作目标,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将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施工现场),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日常监管中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及相关机构作出的通报批评、约谈、责令停工、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认定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色”或“黄色”等级工地,分级管理,同时根据认定的等级,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相应惩戒。市及各县市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监督部门或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红色”或“黄色”等级工地的认定工作。

    公告还要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职责,落实现场扬尘治理各项措施,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及联动装置,实现扬尘防治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鼓励推行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业化管理队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专业化管理,达到标准化管理效果。 

    主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将被“黄牌警告”

    那么,“红黄”等级工地如何认定,又有哪些标准呢?公告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划定。

    其中,因扬尘污染防治不力,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一次的;施工过程中,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受到主管部门停工、约谈两次或行政处罚一次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被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这四类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泰安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黄色”等级工地。

    而因扬尘污染防治不力,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通报的;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受到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约谈两次以上的;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两次(含)以上的;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两次(含)以上的;在中央、省、市大气污染专项督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扬尘治理工作不重视,不认真落实扬尘治理相关要求的。这五类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泰安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色”等级工地。 

    “红色”等级施工现场将被立即停工整改并接受处理

    在具体实行动态管理中,各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被认定为“黄红”等级工地 的,应及时予以登记、上报、处理;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动态管理、重点监管,督促工程项目彻底整改现场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

    其中,认定为“黄色”等级施工现场,约谈警告整改,可正常施工,但施工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并接受相关处理。经整改验收扬尘治理达标且处理结束的,可纳入常态化管理并取消“黄色”等级认定。整改验收仍不达标的,立即升格为“红色”等级。

    对认定为“红色”等级的施工现场,立即停工整改并接受处理。经整改验收扬尘治理达标且处理结束的,“红色”等级可更换为“黄色”等级。整改验收仍不达标的,继续按照“红色“等级停工整改。

    而在惩戒处理的规定中,同一工地连续两次被认定为“黄色”等级工地的,对建设(开发)单位降低其信用等级或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对施工、监理单位暂停该企业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1个月,同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同一工地连续两次被认定为“红色”等级工地的,对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停新办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对建设单位为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请监察部门视情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对施工、监理单位暂停该企业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3个月,对相关执业人员暂停 6 个月以上的执业资格,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诚信服务平台。同时,被认定为“红色”等级工地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任何与质量安全有关的评优评先活动。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内容,《泰安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红黄”等级管理规定(试行)》自2019年5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本规定所指的通报批评、约谈、责令停工、行政处罚自本规定施行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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