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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机婚姻”重调解,“死亡婚姻”重审判 法官“对症”离婚案件,维护婚姻稳定与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和法律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全市法院准确把握维护婚姻稳定和婚姻自由的辩证关系,准确诊断婚姻状况,严格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对婚姻危机,运用调解方式消除双方误会,修复感情、挽救婚姻;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死亡婚姻,及时作出裁判,妥善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确保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修复情感,化解婚姻危机

    李某(女)与马某某均系再婚,双方在前一段婚姻中均有孩子,两人婚后由生育一子。同时,李某与前夫所生的孩子跟随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女)与马某某结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某因子女抚养问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

    承办法官在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发现该案系因双方婚姻家庭比较复杂,而夫妻之间又缺乏沟通,导致产生较深的矛盾。经过详细了解、精确“诊断”,法官认为该婚姻属于危机婚姻,不属于死亡婚姻,仍有挽救的余地。通过多次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双方情绪及心理上均有所平复,认识到自身在婚姻中也都有过错,最终促使双方和好,李某撤回了离婚起诉。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是典型的“婚姻危机”案件。在该案件中,双方均系再婚,且均在前一段婚姻中生育孩子,婚后又共同生育一子。双方对婚姻的认识、婚姻的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双方是有比较深刻体会的,所以双方内心对于这段婚姻是比较重视的,只是因缺乏沟通导致出现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婚姻危机”案件,法官积极从修复感情入手,运用家事审判的新理念、新机制,多次做双方的情感疏导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冰释前嫌、破镜重圆,有效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

    好合好散,解除“死亡婚烟”

    张某(女)与王某三年前结婚,婚后第二天张某即返回娘家,从此再未与王某共同生活。2016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则认为其在精神和物质上都受到了极大伤害,坚决不离婚,双方矛盾尖锐。

    承办法官通过多方调查分析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婚姻死亡”,应从化解双方矛盾、做好心理修复工作入手,于是邀请村委会干部、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为便于调解,采用巡回审判方式进行。最终两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由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

    承办法官介绍,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对离婚案件,首先进行婚姻状况诊断,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在该案中 ,双方结婚三年从未一起共同生活,未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属于典型的“婚姻死亡”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坚持从化解矛盾、消除怨恨入手,努力做到“好合好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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