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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久不见”、“同学,通过一下”……“美女”来加好友 以为是美事竟是各行“推销员”

    “好久不见”“前两天看见你了,没来得及打招呼”“同学,通过一下”……“本以为真的是哪个同学或朋友来加为好友了,结果加上好友后竟然不是‘熟人’,是一些各行业的推销人员,真是让人有点郁闷。”市民曹先生说,他已经不是一次两次收到这种被加好友的信息,也不知道对方是如何加的自己。       

    近日,泰城市民曹先生在微信朋友圈晒出被陌生人冒充好友添加微信好友的多张图片,并以此提醒好友谨防上当。据曹先生介绍,他的微信昵称使用的是真实姓名。自去年开始,就陆陆续续的有一些陌生人添加他为微信好友,显示的添加来源为“手机通讯录搜索”,在添加备注中,也多使用“好久不见”“前两天看见你了,没来得及打招呼”“同学,通过一下”等熟人打招呼句式。“起初不了解具体情况,通过了好友申请,发现这些陌生人大部分是炒股票期货、售卖茶叶和原油贵金属的,还有一部分是推销小额贷款的。后来了解他们的‘套路’之后,我也就不再添加了。”曹先生向记者说道,“通过好友申请后,这些陌生人会先‘套近乎’,一般会说‘最近忙啥呢,改天一起吃个饭’等。若是推销股票的,则会说‘我们有内幕股’,先给你几只股票看看涨势,这都是内部操作,可以加入聊天群,群内有专业人士帮你炒股...’。”       

    曹先生表示,这些陌生人的微信头像多使用美女图片,个性签名多使用“鸡汤”文,朋友圈内不会发布任何涉及工作的内容,都是“高大上”的旅拍照片,显得很“土豪”,这就是他们营销的套路。       

    据记者随机对市民调查了解,身边很多微信用户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陌生人添加微信的请求显示“来自手机通讯录好友”,猛一看感觉是熟人,但转头想了半天,才发现根本就不认识!翻遍了手机通讯录也找不到这位自称熟人的任何信息。       

    究竟这些陌生人添加我们为好友有什么目的呢?不难发现,这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微信推销的新手段,一旦通过添加验证,他们就会冒充熟人发送各类广告信息或推销三无产品。他们先会以好友的身份跟你聊天,然后向你宣传价格名贵的好茶等产品,一旦购买,多数收款后不发货或是售卖以次充好的低价商品等。同时,记者也做了一个实验发现,当你将对方的号码存入自己的手机通讯录中,再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则对方手机里便显示来源为“来自通讯录好友”。       

    那么“被添加好友”一旦被骗该怎么办呢?记者联系了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范晓伟。据其称,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涉及微信商业的犯罪行为,由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对于这些案件,是否予以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的决定。     

    这些“微信信息”手段有的可能真的是为了营销宣传,而涉嫌犯罪的“请求新加好友”请求,则是为了骗取先关注、后套取个人信息,更有甚者,是为了后续实施诈骗或敲诈的犯罪行为,是犯罪的预备阶段。     

    范晓伟介绍,利用微信诈骗,也是诈骗。《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简要的说,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质上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主动交付财物、利益。欺诈行为,要求达到“使得”社会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比如:对出卖的商品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难以认定为欺诈。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语言或者身体动作;可以是作为、不作为,例如: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行为人不履行这种告知义务,“由此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继续陷入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或者利益的情形。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现在的事实、将来的事实,都属于欺诈行为。       

    同时,范晓伟也提醒广大市民,微信使用过程中,不透露自己的银行账户、真实信息、支付宝账户、手机号、住址等隐私信息,发现诈骗行为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去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不是刑事案件,只是“经济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存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公证处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属于符合法院立案要求的案件,可以委托律师起诉、依法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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