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泰安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区域内一律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运输烟花爆竹车辆途经《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不得停留。

    四、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条例》。

    六、对违反《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奖励。

    七、违反《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燃放、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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