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删同事微信才让离职,混淆公私的管理太霸道!

    11月17日,距离事情发生已经3个多月,王先生仍感到不满。7月26日,王先生从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王先生表示,当时为了尽快辞职,便删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自己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成都商报》 11月18日)

    在办公高度依赖通讯软件的当下,辞职前领导要求当事人退出工作群,当然有理有据,但要求删掉所有同事微信,否则便不在离职文件上签字,倒还真是不多见。

    事后,王先生认为“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而王先生的领导寇女士则回应称没有强制,而是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虽说是王先生自己删掉了同事微信,用人单位表面上不存在强制行为,但显然利用了王先生想尽快辞职的心理,根本上还是违背了其意愿。否则,王先生也不会事后“反悔”。所以,用人单位领导“并不是强制”的说法缺乏说服力。

    其实,无论是否存在强制,用人单位的做法都欠妥当。“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也就是王先生离职后反过来挖墙脚,但仅仅删掉同事微信就能防止员工被挖墙脚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则通讯手段早已极其发达,删了微信,联系手段还有很多,根本不可能完全阻断王先生与老同事的联系;二则单位要留住人,仅靠防挖墙脚显然不够,归根结底还是要让员工产生归属感。这么一闹,想让员工与单位同心同德恐怕只会更难。

    更严重的是,用人单位领导的举动已经涉嫌侵犯王先生的个人隐私与通信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使王先生已经离职,依然享有与前单位同事保持联系的自由,而用人单位领导的行为显然破坏了这种通信的自由。

    单位对员工的社交软件、所注册的新媒体账号等进行严格管理,已经是较为普遍的事情了。员工使用社交软件、新媒体平台确实方便了交流与沟通,对工作成效的提升也大有裨益,但因为个人出问题而连累单位的案例也时有耳闻。

    单位加强对员工因工作事务使用新媒体的管理确实有一定必要,毕竟风险防控也是单位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公私界限,即员工在使用社交软件、运营新媒体账号等时,如果发布有关单位的信息、以职务身份发表言论,单位有权介入;但如果员工使用社交软件、运营新媒体账号所涉内容均为与工作无关事项,则单位就不应越界伸手。公私界限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仅会伤害员工的感情,管理效果恐怕也不会太好,还可能产生法律纠纷。

    随着社交软件渗透进日常工作与职务行为,公私界限愈加模糊。因而,有必要加强事前规范,例如:防止个人社交软件过度渗入职务行为;对数字资产,如客户联系方式等归属作明确界定;在立法层面与时俱进,厘清社交软件通信的权责。总之,只有明确了公私界限,单位对员工使用新媒体工具的管理方能有理有据,而不至于成为诱发矛盾的导火索。

    中共泰安市委宣传部主管 泰安日报社主办 地址: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集团22楼 联系电话:0538-6272000 邮编:271000

    中华泰山网 版权所有:Copyright ? my053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B2-20100031号 鲁ICP备08005495号-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公网安备 3709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