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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修正案(五)》热点问题解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与时俱进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要求。纵观世界各国,都适时地对各自国家的宪法进行过修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并提出宪法修改建议。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五)》)。此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一、《宪法修正案(五)》坚持的修改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我党自建党之初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和统帅的地位。法律服务于政治,政治正确是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根本遵循。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政治的代言人和领路人。我们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纵观我国历次宪法修改实践,都是在党内先形成宪法修改的共识,形成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后再形成修正案草案,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和通过。历史证明,这种修宪方式为我国宪法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很多行之有效的党的政策在实践中一步步检验进而才有上升为法律的可能性。共产党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哪些需要进一步上升为法律,其最了解,也最具有发言权。我国现行的修宪机制是在宪法第64条精神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修宪的实践形成的,历史证明是合乎我国国情的,是行之有效的,我们必须一以贯之。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列宁同志说过,“《宪法》是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如何维护好人民的权利,是宪法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在宪法修改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民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既要体现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又要关心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这就要求我们在宪法修改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中做到每个民族不管人数多寡必须要有代表,这充分保证了人员组成的广泛性。充分和广泛的必然要求就是在宪法修改草案的形成至表决的各个阶段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在建议草案的形成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共提交书面报告118份,提出修改意见2639条。党内反馈书面报告118份,提出修改意见230条。党外人士提交书面发言稿10份,党委负责同志、智库和专家学者、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同志提交书面材料52份。在表决阶段以2958张赞成票、2张反对票、3张弃权票和1张无效票的结果高票通过,体现了宪法修改达成的广泛共识。

    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法律的部分修改是国际通行惯例,也是法律的本质要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理应坚持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的历次修改都坚持了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才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和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及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作修改的原则。这既保证了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二、关于《宪法修正案(五)》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是正确认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的意义。此次修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意义重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从宪法修改的发展脉络来看,我国宪法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这些都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将历代重要领导集体的理论成果写入宪法是我国宪法修改的惯例。此次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是符合历史逻辑的,是指导思想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是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此次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差体现了党对治国理政认识的不断深化。法制是静态的,法治则是动态的过程。法治建设包含三个层次:首先是一套形式上完备的制度体系,即法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我们已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制度基础。其次,法治还应该是良法之治,我们在建章立制的同时,不但应该注重法律的道德层面的优良,还要确保法律能够有效运行。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无法运行的法律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文字。再次,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以宪法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既进一步加强了宪法的权威,又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此外,此次修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意义在于,其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三是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历史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会有亡党亡国之虞。在井冈山斗争时期,军队不断溃败,毛泽东同志在三湾村进行了著名的“三湾改编”,确立了党指挥枪、支部建在连上的建军原则,正是这次改编确定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挽救了中国革命。此外,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执政党实行政治多元化、赞成多党制、放弃了共产党的领导权所导致的。党大还是法大本身是一个伪命题,两者同等重要。党是引领者,是火车头,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动力;法则是火车轨道,党要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确保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此次修改在宪法序言的基础上在正文中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这有利于强化各族人民对党的领导意识和对党的认同。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在拥有全世界最多人口的国家,要集中力量办大事,要保证党的政策切实落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西方多党制导致的互相攻讦、政策难以落地值得我们警醒。也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各项事业才不断推向前进,走在世界前列。

    四是修改国家主席任期规定。此次宪法修改删除了关于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之所以作出这种修改,首先是因为党的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均无“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而且当初宪法制定时党的总书记、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是由不同的人担任的,现在则不同。删除既保持了形式的一致,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其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大多是根据全国人大决定行使相关职权,在国际事务中也主要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等,仅具有符号上的象征意义。再次,此种修改并不会导致有些人认为的无限任期的结果。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必须年满45周岁,这只是拥有被选举的资格,而且根据以往经验,历任国家主席在任职时都在50周岁以上。虽然宪法未规定卸任的年龄限制,但是政治局常委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而国家主席必须具有政治局常委的身份,这就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这也直接反驳了外界关于国家主席终身制的伪命题。

    (作者单位: 自治区党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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