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阳首例!四人恶势力团伙获刑

    25日上午,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法院对刘某海等四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主犯刘某海判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宁阳县法院审理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海以许诺藕池入股、买车买房、发放工资等事由,将被告人王某东、王某钢、刘某笼络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自2012年以来,四人交叉结伙,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随意辱骂、恐吓他人,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海、王某东、王某钢、刘某纠结在一起,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观恶性、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人王某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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