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一官员因滥用职权获刑6个月

    为防村民在省重点工程项目奠基仪式上闹事,山东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史某命令的工作人员烧毁挖掘机、装载机各一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04万元。日前,山东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史某听开发区管委会(简称管委)工作人员电话汇报,天平街道办事处起驾店村村民袭某楠、张某昌为争揽项目工程,强行用挖掘机、装载机堵住了开发区内某项目工地大门,干扰次日的工程奠基仪式,给工程发包单位施加压力。被告人史某于当晚21时许赶到现场,此时袭某楠、张某昌被民警、管委工作人员规劝后已运载挖掘机、装载机离开现场。被告人史某认为,该工程是省重点工程项目,为防止二人次日在奠基仪式过程中再次滋事,其命令在场的工作人员将已离开现场的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一台、平板托车一台(载一小型挖掘机)拦回,随即命令管委工作人员购买汽油、柴油浇在袭某楠的CAT323D2L型挖掘机、张某昌的LG933型装载机上点燃,将二台机械烧毁。

    被告人史某于2017年4月7日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经泰安市岱岳区价格认定所认定,被烧毁的挖掘机、装载机价值98.0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以管委司机的名义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3月9日与袭某楠、张某昌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共赔偿二人经济损失165万元,对方不再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岱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务权限,违法决定焚毁他人机械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日前,岱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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