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恶势力集团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

    9月12日,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智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8万元至4千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西百子坡公司成立,被告人周某智任董事长,被告人周某良任副董事长。公司通过煤场转运方式向国电泰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供应煤炭。2015年5月,中标国电公司的运煤车辆通过施工单位修建的临时道路通行,被告人许某峰等对临时道路进行修补,经被告人周某智同意后,向运煤车辆收取每辆次25元的“劳务费”。2015年6月,被告人许某峰向周某智提议以打扫卫生的名义向运煤车辆索取“卫生费”,被告人周某智、周某良同意后,周某智安排许某峰等向每辆通行的运煤车司机强行索要每辆次40元至200元不等的“卫生费”,直至2017年国电公司改用火车运煤。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许某峰提议在国电公司西门以打扫卫生的名义,向西百子坡公司以外的所有运送副产品的车辆强行索要每辆次40元至100元不等的“卫生费”,直至2017年5月。期间,2017年2月12日,因马某驾驶的罐车未交“卫生费”,被告人周某和刘某柱驾车追赶、逼停该罐车,将车玻璃砸碎,殴打马某致轻微伤。自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以收取“卫生费”的名义强行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735451元,由西百子坡公司控制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智、许某峰、周某良、周某、刘某柱、郭某泉、贾某、李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在国电公司南门、西门及附近道路上拦路截车、纠缠滋扰等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取进出国电公司车辆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八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首要分子明显,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周某智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许某峰、周某良在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是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别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过程秩序良好,整体情况稳定。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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