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出台意见督促矿业绿色发展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山石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实现矿业产业绿色发展。

    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坚持减少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设置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80%以上的矿山要聚集在集中开采区,进一步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全市山石矿山数量应控制在30家以内,开采总量控制在5000万吨以下。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资源分布、土地利用、便捷运输、产品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山石矿山数量和总生产规模,制定完善当地山石矿山整合规划与退出方案。

    优化山石矿山采矿权配置。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新建及整合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对现有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关停。对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及土地总体规划,远离“三区两线”可视范围、植被覆盖率低、能整体开发的山体,要整体出让、整体开发,一个矿山一条生产线,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点。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价值不大的破损山体,可与土地综合整治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相结合,实施综合开发式恢复治理。综合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认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形成的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可由政府收回出让或由治理工程项目投资人依法开发利用。 

    加强山石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历史遗留损毁山体,要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编制治理恢复工作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分步骤、按计划实施综合治理。到2020年,关停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50%,其中,“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治理率达到80%。对山石矿山综合整治期间关闭的矿山,积极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尽快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对生产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制订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要责令限期予以治理,对逾期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延续、变更和转让等采矿权登记手续。

    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抓紧建立山石资源开发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引进先进地区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打造技术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大型绿色开采矿山,推动全市山石矿山业提档升级。安排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现场储量消耗核查,严禁超能力生产加工。要认真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特别是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装备和工艺,实现矿山企业开采加工、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到2020年,全市所有山石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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