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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久坐"公安局长办公室被拘7日 法院判公安赔偿

    湖南农民罗中信和亲戚到湖南双峰县公安局局长办公室反应情况,在得到局长在其材料上的批示后,他要求盖章才走。随后局长出去开会,局纪委书记等人进来做工作要求其离开。二十多分钟后,罗中信被强制带离,并因扰乱机关秩序被行政拘留7日。

    罗中信不服处罚告到法院,娄底中院最终确认公安行政处罚过重,应对罗中信进行国家赔偿、支付医疗费以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7月23日,罗中信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双峰县公安局支付的国家赔偿金等已经到位,他们还要求对相关人员追责。双峰县纪委则表示已收到罗忠信的材料,并立案调查。

    三家法院五次审理,公安局被判赔偿1万余元

    新化县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罗忠信不服双峰县公安行政处罚,于2016年8月9日向双峰县法院提起起诉,随后不服双峰县一审判决上诉,娄底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双峰县法院以该案不宜继续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娄底中院指定管辖,新化法院2017年5月18日受理。

    原告罗忠信诉请法院撤销双峰县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化法院认为:原告罗忠信到局长办公室反映情况,在局长已经书面批示的情况下,仍要求盖章,在没有盖章的情况下,拒绝离开局长办公室,且在局长离开办公室后仍占据办公室,经被告工作人员多次劝解要求其到信访室反应情况,不听劝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局长办公室滞留,扰乱了该局机关办公秩序,致使该局相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事实清楚。被告作为治安管理机关对原告的行为应予必须的治安管理处罚,原告亦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照《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处警告情形: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1)初次软乱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新华法院认定,总观本案,罗忠信的上述行为系初次扰乱机关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被告双峰县公安局严重损失,属于扰乱机关单位秩序情节较轻情形。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治安拘留七日处罚过重,裁量明显不当。

    新化法院2017年6月26日判决,变更双峰县公安局作出的双公(治)决字(2016)第0714号公案行政处罚决定,将对罗忠信行政拘留七日改为对罗忠信处以警告。

    新化县法院判决生效后,罗忠信于2017年9月11日向双峰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1月9日双峰县公安作出赔偿决定:赔偿罗忠信行政拘留7日赔偿金1819.23元,对其提出的身体受到伤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罗忠信不服,向双峰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双峰法院判决双峰县公安局支付罗忠信国家赔偿金1819.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罗忠信仍不服,上诉称双峰公安违法拘留造成其受伤是客观事实;精神抚慰金数额偏低,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诉求没有支持,是明显错误。双峰公安也上诉,称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只是处罚偏重,明显不当,罗忠信应当受罚,对其行拘不可能造成精神伤害。

    2018年6月1日,娄底中院判决,双峰县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罗忠信国家赔偿金1993.1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支付医疗费290.67元,由双峰县公安局在其侵权行为范围内为罗忠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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