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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建立机制保护职工权益

    6月20日,山东省总工会与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方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四方联动”机制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劳动关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得到及时化解,重大恶性劳动关系矛盾得到有效防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仅靠工会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四方联动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整合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非诉讼化解资源,形成高效、便民、经济、互惠的多元化解机制。”山东省总工会副主席魏丽介绍,《意见》共有六项主要举措。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多方参与、共同化解机制。依托县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积极推动设立劳动争议联合调处中心,有条件的法院可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官工作室或巡回法庭,为职工提供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服务。工会应推动培训合格、取得资质的工会工作人员聘任为调解员、兼职仲裁员、陪审员,积极参与调处劳动争议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帮助指导工会提升劳动争议调解专业化能力建设。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与工会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制度,重视委托委派工会组织及人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前调解。

    在建立健全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快速处置、应急联动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对发生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企业,上级工会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执法力量,对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及时予以处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可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结合实际为农民工、工伤职工等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化解矛盾。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司法鉴定、证据公证等方面提供便利。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对接、应援尽援机制。工会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协调法律援助案源,实现“应援尽援”。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工作协调对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维权诉求,工会要引导职工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维权诉求,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职工接受工会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工会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工会法律援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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