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时政 > 山东各地 > 正文
  • 事故多发驾驶人须调整岗位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8年3月山东省公布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车辆所属单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知识,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

    将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规定》明确细化了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等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和特点,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道路监控等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会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建立大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工程运输车辆、渣土车、校车等车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信息、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信息、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组织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对违反准入管理规定的企业督促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道路交通意外伤害防范能力,督促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将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有车单位”注意了!交通违法、事故多发的驾驶人须调整岗位

    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教育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检查和整改所属车辆安全隐患,保证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安全技术条件良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对本单位所属的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校车,组织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交通违法、事故多发的驾驶人予以调整岗位。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要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运输企业以及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将约谈市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由相关部门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分别提请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办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车辆所属单位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车辆所属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并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同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以及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中共泰安市委宣传部主管 泰安日报社主办 地址: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集团22楼 联系电话:0538-6272000 邮编:271000

    中华泰山网 版权所有:Copyright ? my053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B2-20100031号 鲁ICP备08005495号-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公网安备 3709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