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山镜鉴—纪法教育”专栏(2018年第1期)

     

    开栏的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纪律规矩和法律法规意识,即日起,市纪委宣传部与泰安日报社联合开办“泰山镜鉴—纪法教育”专栏,选取典型案例对党纪法规进行解读释义,以案明纪、

    以案说法,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一步明确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纪法条文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模拟案例

    案例一:赵某,某市地税局局长,中共党员。赵某与老家一名私营企业老板王某相识。春节期间,王某多次在某会员制会所宴请赵某,喝洋酒、抽雪茄、健身。

    案例二:朱某,D省工商管理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春节前,朱某带队赴W市调研春节期间市场监管情况。当晚,W市工商局公务宴请朱某等人,共6人陪餐,人均消费336元。餐费超过该省规定的公务接待人均150元的标准;6人陪餐违反了该省“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的公务接待规定。

    党纪评析

    一、案例一,赵某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是“四风”问题的典型表现,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本案中,赵某接受私营企业主的邀请出入私人会所,且情节较重,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同时,赵某的行为还构成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为更好体现赵某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更好发挥警示教育效果,建议以“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定性处置。

    二、案例二,朱某等人构成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行为

    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公务接待是党规党纪允许的,但超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则违反党纪。本案中,W市工商局宴请朱某等人,餐费标准和陪餐人数均违反了公务接待规定,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行为。同时,朱某等人参与此次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活动,也应当根据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违规参加各种宴请的具体情形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提供方与执行公务的党员干部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党员的职权或职位上的影响所形成的权力和地位会给对方当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响。比如,下级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为有关部门提供的旅游健身活动,监管对象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等。另外,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非以被宴请人或者被安排其他活动的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以客观上党员的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可以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关于私人会所的范围,《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将其界定为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一些人为了规避监督,将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场所,搞所谓的“家宴”“一桌餐”,进行利益勾兑和输送,也属于私人会所。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党员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如果参加的党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参加的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则构成违纪。不管是在公务活动中,还是非公务活动中,只要是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这些活动就构成违纪。本条强调要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党员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行为。具体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超标,或接待与公务无关的人员,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或超越职级、地区、季节,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高档香烟和酒水,或者使用企业场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合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要强调的是,该条款的违纪的主体既包括提供接待的接待方,也包括参与接待的被接待方。

    相关链接

    一、什么是“私人会所”?

    私人会所这个来源于欧洲富人阶层的概念,近年来在我国的发达城市快速兴起。对于私人会所目前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是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休闲娱乐、商务聚会、文化交流、健身美容、餐饮服务等服务内容;第二,具有特定消费对象,一般是中产以上的富人,需要缴纳不菲的会员费;第三,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这些大致算是对私人会所的一个简单的解读。私人会所原本是提供给同一个阶层的人休闲、社交、娱乐的场所,然而来到中国以后,私人会所的消费群体中却不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

    二、什么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所谓“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指的是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其中“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比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家电网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公司集体企业接待工作实施意见》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因此,对没有公函却以公务活动接待的名义进行宴请的,就应以违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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