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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一审开庭

    2018年3月2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一案。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农牧业厅副厅长、农业厅厅长、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铁岭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和提拔、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和项目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慧、戴炜(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 659万余元。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辽宁省委民主推荐副省级领导干部人选期间,李文科为获得推荐为辽宁省副省长、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先后给予55名辽宁省厅级以上干部人民币、美元、购物卡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86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文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文科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吉林省、通化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3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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