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外广告设施 勿占消防通道

    随着城市商业和广告业的发展,建筑外墙、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越来越多,但因拆装施工、电气设备故障等原因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广告设施削弱自然采光、影响人员疏散、封堵窗户影响排烟散热及疏散逃生的问题仍然存在,增加了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难度。16日下午,泰安消防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市户外广告设施消防安全防范进行提醒。

    去年9月2日上午,在岱宗大街中段一楼顶,工人在对一处户外广告牌施工作业时,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火灾。泰安消防调派辖区消防中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现场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事后,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消防部门发出提醒,设置在建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户外广告设施特别是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户外电子发光广告设施不能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用电设备及电路设计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电气系统要求。”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刘锋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道。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施工时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企业需要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现场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在建筑物上进行户外广告设施施工作业时,施工企业要与建筑物所属单位建立沟通,督促建筑物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施工企业要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组织实施灭火实战演练。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维护保养工作。设置户外广告单位对照明灯具、电气设备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并建立台账资料。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在大风、大雪、雷雨季节及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设置户外广告单位要对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线路、灯具、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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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1条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68条第二项规定:“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设置广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共泰安市委宣传部主管 泰安日报社主办 地址: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集团22楼 联系电话:0538-6272000 邮编: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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