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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阳公安局破获系列砸车盗窃案

    2018年2月9日,宁阳县公安局有关警种部门密切配合,将两名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刑事拘留。

    案发

    2017年11月4日8时,宁阳县公安局泗店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放在某超市门口停放的江淮牌厢式货车驾驶室内物品盗走,损失价值约3000元左右。

    当日13时许,宁阳县公安局东庄派出所又接群众报警称,在东庄镇驻地某超市门口停放的轿车玻璃被人损坏,车内手提包盗走,包内有2000余元现金、价值800元的手机一部,损失价值约3000余元。

    破案

    接报后,宁阳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民警深入摸排、多方走访,最终确定嫌疑人为两人,驾驶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流窜作案。可嫌疑人均头戴头盔、面戴口罩,民警无法获取嫌疑人的真实面部图像,案件侦办一时陷入了困境。

    民警没有气馁,继续加大案件侦破力度。经多方努力,最终确定济宁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黄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立即奔赴济宁市开展抓捕工作,但嫌疑人却突然没了踪迹,他们到底去了哪里?

    收网

    2018年2月9日,专案组民警获取确切消息,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济宁市任城区再次出现,民警立即赶赴济宁市开展抓捕工作。在济宁警方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然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又不见了踪影。

    民警在相关警种部门的支持下,民警终于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踪迹。原来,黄某某曾多次受到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期间,他多次变换藏身之地,往返其本人住处、亲属家、出租房、打工工地等地方,最终,民警于当日晚8许在济宁任城区将其抓获。

    在大量铁的事实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不得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点评:砸汽车玻璃拿走车内物品,既毁损了他人的车辆,又盗窃了他人的财产。法律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只要盗窃物品价值够了追诉标准(2000元),就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果价值不够追诉标准,不能以盗窃罪定罪,但倘若毁损的汽车玻璃价值较大,也要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量刑。

    【通讯员 郭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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