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将专项治理教师有偿补课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发布了《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通知》,从2018年3月至7月,我省将在在全省中小学校继续组织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有偿补课专项活动。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持续开展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排查活动,逐校逐人摸清、摸实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建立工作台账,在媒体、网站、公示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件落实,及时处理,及时回应。

    此次行动将重点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推荐、诱导、逼迫学生及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课上不讲课后培训机构或补习班讲等情况。

    根据要求,对有禁不止的学校、教师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文件印发)、《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等文件,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取消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资格,所在学校在各级文明校园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优秀教师等荣誉获得者参与有偿补课的,撤销其称号及待遇,并予以通报。参与有偿补课受到处分的教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党员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再做出行政处理。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我厅(委)将建立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曝光平台,通报教师参与有偿补课和处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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