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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拐走儿童26年后送回: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则题为“保姆拐走雇主儿子26年”的报道称,26年前,南充籍保姆何某某给居住在重庆解放碑附近的一雇主家做保姆时,将雇主家1岁多的男孩拐走,之后将其当作自己的儿子来养育,取名刘金心。2017年,何某某在看到一档电视寻亲节目之后,觉得自己罪孽深重,便向家人坦白,为“儿子”找到了亲生父母,并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这起事件引发了舆论对拐走孩子又送回来的何某某是不是还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讨论。对此,孩子亲生母亲表示,为了儿子着想,其不再追究何某某的责任。但问题是,何某某的行为明显涉嫌拐骗儿童罪,属于应该由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追诉并不取决于受害方的个人意见。只不过,受害方的谅解行为可以作为司法机关酌情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加上拐骗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在法律上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20多年过去了,对于拐骗者是不是还能够再予追诉,或者有没有必要继续追诉呢?这一疑问涉及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是,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且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拐骗人口的犯罪一旦完成,被害儿童就一直处于在拐骗中生活的继续状态,只有犯罪行为终了了,才开始起算追诉期限。所以,该案中的追诉期限应该从何某某犯罪行为终了即为“儿子”找到亲生父母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该案并未超过追诉时效,对何某某追究刑事责任于法有据。

    尽管何某某反复说明自己将刘金心视如己出,刘金心也将自己当做亲妈,但这并不能抵消掉何某某所犯下的罪行。何某某自私的行为彻底改变了刘金心的人生轨迹,不仅如此,刘金心的亲生父母在寻找儿子的过程中误认了一个儿子,这对于知道了真相的他们来说何尝不是又一次沉重的打击。何某某的拐骗行为给刘金心及其亲生父母造成了无以弥补的伤害,社会影响恶劣,理当追责。

    从实践来看,拐骗儿童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而实施拐骗,犯罪人主观上并不是意图牟利,也不是想残害儿童,但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人们正常的家庭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尽管拐骗儿童的社会危害性不如拐卖儿童犯罪大,但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规定了最高为死刑的处罚,而对拐骗儿童罪规定的是最高为五年有期徒刑,决不能因此就将其列为轻罪,一律从宽处理。否则,更容易助长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以至于铤而走险,实施拐骗犯罪。

    现实生活中,多少家庭因为孩子被拐骗而支离破碎,又有多少父母为了寻找孩子砸锅卖铁、四处奔波,遭受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折磨,被拐孩子的人生更是恍若噩梦,美好的生活不可能从头再来。刑法固然要从预防再犯罪出发,考虑处罚犯罪人的限度,还要从满足人们通常的报应心理,威慑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使他们不敢伸手。拐骗者的良心发现、主动认错诚然好,但并不能因此洗清其所犯下的罪恶,法律制裁依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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