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铁扒门”女子被公安责令认错改正并罚款两千

    据安徽铁路公安在线官方微博最新消息:

    1月5日16时44分, G1747次列车合肥站准备开车时,旅客罗某(女)以等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关闭,不听劝阻,造成该次列车延迟发车。公安机关对此开展了调查取证。1月10日上午,罗某到合肥站派出所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了铁路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

    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停站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女性乘客以等老公为名,不顾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阻碍高铁发车,造成该列车晚点四分钟发车。(详见:为等迟到的老公上高铁,她竟带着孩子这样干!网友气炸了)

    互联网迅速披露出该女子的确切身份,她姓罗,是合肥一所小学的教导处副主任,庐阳区教体局迅速对她做出停职处理,还要求全区教师开展学习,提高师德和守法意识。

    罗女士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甚至有可能涉嫌违法

    这是绝大多数看了视频的人

    一眼就能识别出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分析:

    网传视频,清楚不过地记录了该名女子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径侵害了多个法益。

    其一,民事方面。该名女子阻碍高铁发车,打乱了高铁运营计划,有可能导致部分联运乘客无法顺利赶上下一班列车。该名女子的过错行为与其他乘客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点,民法总则及侵权行为法,都设有极为明晰的规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也做了指引性规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行政方面。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该女子的行为,吻合前述两款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情节较重的,除罚款外,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三,刑事方面。从目前情况看,似乎不会涉及,但在极端情形下,该女子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高铁发车间隔都很短,前后两辆车的时间差也相当短暂,如果前车出现问题,后车来不及反应,将严重危及乘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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