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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人买卖工业盐加工食品被判刑

    为了省钱,不顾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将工业盐“佯装”成食盐加工食品销售。近日,新泰市人民法院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尹某某、张某某、史某某做出了有罪判决,三人最终害人害己。

    据了解,尹某某,男,新泰市,2015年底以来,从某盐业公司等处购进10余吨工业用盐,在新泰市场进行销售。2016年8月初,尹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史某某为食品加工户的情况下,向夫妻二人销售工业盐0.4吨用于食品加工。

    而张某某、史某某用从尹某某处购买的工业盐加工烧鸡并对外出售,获利900元,同年8月24日被新泰市盐务局查获。张某某被市盐务局处以没收工业盐350公斤,罚款40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经鉴定,从尹某某仓库中查处的工业盐亚硝酸盐含量为0.52㎎/㎏,从张某某、史某某烧鸡加工店中查处的工业盐亚硝酸盐含量为1.2㎎/㎏。而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情况,亚硝酸盐属有毒有害物质,现行食用盐国家标准中,不得检出亚硝酸盐含量。

    三人分别于2016年9月、10月,被新泰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日前,新泰市人民法院对三人作出有罪判决: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史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某、史某某违法所得九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新泰市盐务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食盐是国家专营商品,食盐批发、零售都需要许可证才行。而工业盐含有亚硝酸盐和重金属,是严禁食用的。广大市民要提高食用盐的安全使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泰安盐业公司新泰分公司是我市唯一具有合法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是我市保障食盐供应的合法渠道,希望各食品加工业主牢记食品安全责任,莫贪便宜违法购进、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否则害人害己,最终难逃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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