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公布
20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意泰安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据了解,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说明:1、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具体补偿标准前,按照《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2、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规定的,实行包干方式补偿。
3、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4、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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