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七类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

    中华泰山网记者 巢晶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共涉及7类优抚对象。

    按照有关规定,我省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我省地方财政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我省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元。省财政对泰安市每人每月补助45元,其中对宁阳县每人每月补助60元。

    我省要求,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省财政在中央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再对泰安市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其中,对宁阳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三类优抚对象针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其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省财政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对泰安市每人每月补助165元,其中,对宁阳县每人每月补助22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省财政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再对泰安市每人每月补助165元,其中,对宁阳县每人每月补助22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泰安市每人每月补助60%,其中:对宁阳县每人每月补助70%。

    另外,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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