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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评丨车让人,让强制化为习惯

    魏宁

    近日,泰城的司机会发现许多不设红绿灯的路口有交警在执勤,每当有行人在斑马线一端准备过马路,交警就会用手势指挥准备通过路口的车辆停下来,待行人全部通过后再予放行。在一些路口,有司机因在通过斑马线时不礼让行人而被扣分罚款。

    礼让行人不但是机动车司机天然的道德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公安部第123号令、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四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处以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并记3分。所以说,如果此前与行人抢道、狂按喇叭催促行人,因行人阻碍了自己行车而恶语相向等不文明行为,还对道德的约束性不屑一顾,那么今后这些人这些行为都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如同红绿灯、测速仪、摄像头的存在一样,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行为进行有“痛感”约束,是从不敢违法到不能违法再到不愿违法的必要一环。闯红灯的高压处罚让大多数驾驶人在脑海中形成了类似条件发射的触发机制,即使在没有摄像头的路口,大多数司机也自发尊重红绿灯机制。同理,在当前大部分司机都缺乏礼让行人自觉意识的情况下,对不礼让行人的明显违法行为进行必要处罚,当是推广普及“车让人”概念的先声,让不礼让行人不仅是“缺德”更是违法这一概念逐渐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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