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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大学生为索要抚养费状告父亲被驳回

    (原标题:超18周岁大学生索要抚养费)

    1999年4月出生的小强(化名)系2017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即将迈入大学求学深造,因索要抚养费,小强将父亲告上法庭。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准大学生与父亲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小强的部分诉讼请求。

    小强是淮北市某高中三年级学生。 2016年9月,小强的父母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强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何某每月支付小强抚养费1250元至小强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离异后,何某外出打工,没有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即将开始大学生活的小强,生活费用尚无着落,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父亲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自2016年9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父亲给付抚养费,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小强尚未成年,二是小强虽已成年,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现小强已高中毕业,且已超过18周岁,依法法院判令何某自2016年9月起每月给付小强抚养费至2017年6月小强高中毕业时止,具体数额根据小强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综合考虑何某另有一女儿需抚养,酌情确定为每月600元。对小强请求支付2017年7月后的抚养费不予支持。

    编后:

    高中毕业后年满18周岁,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已没有承担其学费、生活费、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对尚在求学阶段、尚未独立的大学生来说,父母尽自己的可能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也是无可非议的。故本案中,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强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请。目前对小强来说,可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途径来完成学业,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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