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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大学生产子怕人发现 杀死孩子装行李箱带回老家

    (原标题:女大学生宿舍产子 怕人发现将孩子杀害装进行李箱带回老家)

    9月19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合肥一大学生汪某在宿舍产下一名婴儿,因害怕被人发现,将婴儿杀死。

    一位女大学生因为一时的糊涂,一错再错,并酿成了一场惨剧!

    被告人汪某,1996年出生,一名安徽某大学的女学生。就在今年3月15号的这天,被告人汪某在自己的宿舍里产下了一名婴儿。

    公诉人:因担心事情暴露,被告人汪某采取掐脖子、用剪刀扎胸的方式致婴儿死亡。

    事发之后,被告人汪某又将婴儿的尸体放置在一个黑色的拉杆箱内,带回了歙县老家。 第二天,被告人汪某到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过鉴定,被害婴儿是被锐器刺、剪导致心脏破裂死亡。

    公诉人:你在案发的当天是不是在宿舍产下的婴儿?

    被告人汪某:是的。

    公诉人 :婴儿是男是女?

    被告人汪某:不知道,我没看。

    公诉人 :你有没有杀死婴儿?

    被告人汪某:有。

    公诉人:是什么手段?

    被告人:是掐脖子用剪刀刺了他的胸。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汪某供述,事发当天所发生的事情,当时并没有其他人知道。

    公诉人:当时你在学校生下小孩这个事情有没有人知道?

    被告人汪某:当时不知道,后来去了黟县,他们才知道的。

    法庭上,汪某也对当时为什么会掐住婴儿的脖子向法庭作出陈述。

    辩护人:你当时为什么会有掐脖子的举动?

    被告人汪某:就是把他拖出来,拽着他的脖子,剪脐带。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用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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